记者 邓玥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以来,一些地方及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了不少碳金融产品,如河北、山东等多地落地了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银行业也积极布局,推出碳中和债、碳结构性存款等碳金融产品,碳金融服务、产品正迈入发展的“快车道”。
碳金融在碳市场中起到何种作用?如何推进碳金融长期健康发展助力碳减排?我国碳金融又将形成何种发展格局?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施懿宸。
记者:什么是碳金融?碳金融在碳市场中起到何种作用?
施懿宸:碳金融指所有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交易和金融制度安排。它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项国际协议,其中,《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市场机制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资产的碳金融市场。
温室气体排放具有环境外部性,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所减损。发展碳金融是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将这种环境外部性内部化,使得排放主体承担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来承担其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在运用行政、财税、市场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实践中,以碳交易市场为代表的碳金融手段已显现出社会成本低、效率较高、机会公平、鼓励创新、减排效果好等优势。发展碳金融有助于促进碳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高市场活跃度,起到发现碳价的作用,是碳中和目标下重要且必要的方法之一。
记者:国外碳金融发展路径与我国有何差别?
施懿宸:目前,国际碳市场形成了由配额初始分配市场、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共同构成的市场体系。其中,碳期货交易以标准化的碳排放权合约为交易标的形成的碳排放权期货价格,成为碳市场定价体系的核心。
我国自2013年起相继启动了7个碳市场试点,2017年底宣布启动全国碳市场,2021年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交易市场正逐步完善,但目前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未来将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品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记者:我国在碳金融方面已有哪些布局和探索?
施懿宸: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碳金融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并进行了部署。北京、上海等试点市场一直积极探索碳金融产品创新,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借贷、碳回购、碳指数等均有涉及,以碳融资工具为主。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奠定法律制度基础和交易框架。同时,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标准不断陆续推出,全国统一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已经完成,由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负责,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则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建设,这样的双城模式是中国碳市场特有的布局和探索。
以上政策部署、试点经验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将稳步推进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未来我国碳市场将逐步推出碳金融衍生品,推进形成多层次碳市场,扩大控排企业主体数,并引入金融机构,市场流动性将大大提升。
记者:我国碳金融发展还存在哪些不足?
施懿宸:一是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目前仅有《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碳金融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一环,在全国层面尚未配套出台相关指导文件。
二是市场有效性不足,仍需不断培育。目前全国碳市场的参与主体仅为发电行业,参与主体结构较为单一,市场供需关系有待完善。
三是风险管理工具缺乏,推动碳金融业务存在风险。目前国内碳市场尚无较完备的风险管理工具。无论是控排企业还是碳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只能被动接受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这种局面会导致碳市场整体的稳定运行存在不确定性,这一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干预市场的应急措施解决,更重要的是通过市场自发管理风险的工具尽量避免或减少触发事后干预措施。
四是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还需夯实。
记者:怎么弥补这些不足?您认为最重要的是什么?
施懿宸:我国碳金融市场尚未出台相应上位法,推进碳金融发展最重要的一点将会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全国碳市场相关的监管规则、统计制度、披露要求等细则尚不明确,碳排放权资产的法律属性和金融属性也亟待明确,仍需出台更多金融市场法规以有效监管碳金融市场。当碳排放权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并逐渐演变为具有投资价值、交易需求及流动性的金融衍生产品,碳金融市场才能真正发展起来。
记者:未来我国碳金融将形成何种发展格局?
施懿宸:未来全国碳金融发展将以武汉、上海双城为核心,成熟的全国碳交易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统一碳价信号,稳定市场参与方的温室气体减排预期,稳步达成去碳化发展目标;碳交易账户开户、资金清算结算,碳资产质押融资、保值增值等业务逐渐拓展,绿色产业的融资空间进一步被打开,产业绿色转型得到有力支撑。同时,碳金融市场发展将有助于我国参与国际碳市场定价,进一步提升在国际气候治理领域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