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新版《办法》对2013年2月19日原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细化了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并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
新版《办法》在总则第六条集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义务。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作了相应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办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15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现场调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新版《办法》还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鉴定申请至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时限缩减至40日;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应当分别在30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限缩短至10日。
文/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