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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日期:2021-11-18  来源:中国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知》明确,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通知》指出,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级市或副省级城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以市为单位启动的省(自治区),必要时可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其中,以市为单位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采用市级SCPI测算,未编制SCPI的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市指数数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但未编制省级SCPI的,根据所辖市SCPI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指数数据,最低不低于各市SCPI同比涨幅平均值。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并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自治区)统一最低标准。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现行机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暂不调整。

  (编辑:彭瑶)


(责任编辑: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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