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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5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2-12-03  来源:黄河新闻网

     为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2年排污许可类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忻州市原平县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原平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正在调试生产,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系统正在运行,产生的污染物经处理后排放。

  【查处情况】

  原平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31万元整。

  案例二:吕梁市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排查,发现山西某汽配制造有限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于是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过期,年产10万吨精密铸件项目造型工段正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除尘设施未运行。经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未完成其铸造高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排污许可证未能按期延续,现主体项目停产改造,但是铸件项目仍在违法生产,造型工段颗粒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款的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二是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拟处罚款47万元;三是对该公司配套的除尘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拟处罚款43万元,合计拟处罚90万元,现该案正在按程序办理。

  案例三:临汾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5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临汾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4月21日至4月27日夏季臭氧管控时段,2号、3号、4号排污口氮氧化物小时均值在线监控数据共计117次超过管控期间排放限值,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特殊时段限制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临汾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四:运城市闻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9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山西省闻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其原料破碎工段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于停止运行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查处情况】

  闻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晋城市阳城县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阳城县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1-3月、7-11月及2022年第3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共计9次。

  【查处情况】

  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从轻处罚,作出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侯津刚)


(责任编辑:王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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