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廖安生)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辉、刘某胜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辉同刘某伟(另案处理)商议,帮助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并从中非法获利。期间,宋某辉经刘某伟介绍,先后4次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装运危险废物共计121吨,后将危险废物运至宁都县的一块空地上进行非法倾倒,其中宋某辉非法获利12200元。宋某辉经刘某胜介绍,先后4次到广东省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有限公司共装运了113吨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其中,宋某辉非法获利24200元,刘某胜非法获利70000元。
2020年10月,宁都县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辉、刘某胜非法倾倒的不明固体废物进行鉴定,认定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废物。宋某辉于2020年5月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刘某胜于2020年7月投案自首,两人均如实供述自己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刘某胜退缴了非法所得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辉、刘某胜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综合该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