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也是编制实施“十四五”规划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开局之年,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意义重大。
当前时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从单一污染源治理向多污染源治理转变,从单纯以防治污染为主逐渐向污染防治和生态扩容并重。那么,在“陆海统筹,保护优先”的格局下,今年海洋生态环境工作有哪些重点?将会如何开展?本报记者为此专访了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
编制出台《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美丽海湾成为关键词
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陆源污染排放量大,近岸海域水质改善成效还不稳固,海洋生态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柯昶表示。
在此背景下,如何为“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谋篇布局?
“今年将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以编制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牵引,以加强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管为切入,深入打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 柯昶强调。
《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是指导未来一段时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海洋生态环境领域今年的重点工作。
“我们将制定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和评估考核的政策性文件,指导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沿海地市分解落实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谋划重点工程项目。”柯昶说。
同时,组织开展2020年度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开展面向2035年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战略研究,研究完善“十四五”近岸海域水质考核技术方法体系等。
陆地水生态环境质量好坏体现在“河湖”上,而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好坏则体现在“海湾”上。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要以‘美丽海湾’为统领。”柯昶表示,各流域海域局要会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对口技术帮扶机制,指导和支持各沿海地市按照“一湾一策”精准治理要求,编制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方案,实施重点海湾(湾区)综合治理。同时,要组织开展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建立美丽海湾评估和长效监管机制。
深入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
巩固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效
渤海综合治理是“十三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也是海洋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首战。
保护好渤海,对探索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新机制、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时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背景下,渤海综合治理成效会进一步得到巩固深化,其他重点海域治理也会全面推进。
“具体来说,今年会持续开展渤海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入海河流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恢复等工作;其次,系统谋划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及其邻近海域综合治理。”柯昶说,“各流域海域局也将会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谋划开展其他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从2019年1月渤海入海排污口试点起步,到渤海入海排污口整治全面推开,抓住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就抓住了渤海综合治理的“牛鼻子”。
柯昶透露,接下来将会研究制定实施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和备案实施细则,并组织沿海地方开展试点。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查、测、溯、治”模式,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治理和执法长效机制。
此外,针对养殖尾水排放这一入海污染源,将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推进尾水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逐步构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聚焦海洋污染治理
海洋垃圾和海洋工程两手抓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海洋污染的研究和治理力度,陆续推进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多部配套法规,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但是,海洋污染治理既是一个大工程,又是一场持久战。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建立形成了包括海洋塑料垃圾在内的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长效机制。
对此,柯昶表示,将深入贯彻《意见》要求,组织沿海地方开展岸滩和海漂垃圾调查,摸清辖区内海洋垃圾污染状况;组织有条件的沿海大中城市建立实施“海上环卫”制度,加强公众亲海区、港口航运区等海洋塑料垃圾污染清理整治,组织开展“净滩净海”社会公益行动和环保宣传活动。
管住海洋垃圾的同时,海洋工程也要加强监管。
“今年将研究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行业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切实把好海洋工程环评、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等审批关口,提高审批效能,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柯昶说。
同时,制定《海洋倾废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强化海洋倾倒船舶的“互联网+监管”。继续与中国海警局开展“碧海2021”海洋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
在国际合作方面,将提升《伦敦公约》等公约的国内履约能力,强化中日韩等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深化海洋塑料垃圾治理、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缺氧和酸化、海洋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