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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70家影视传媒单位企业联合声明 呼吁短视频平台提升版权保护意识

日期:2021-04-11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短视频自媒体创业领域蓬勃发展,丰富、有趣的短视频作品满足了人们创作、展示、分享及高效利用碎片化时间观看优秀作品的消费诉求,但由此引发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影视切条侵权情况日益严重。

  一些专业从事影视素材“搬运”的账号层出不穷。比如,在某短视频平台的某博主将时下的热播剧剪辑成数段短视频发布,该博主作品集全部由各类影视剧截取而成,收获近五百万的点赞,其主页网店中售卖的各类商品达800多件。

  如果以“视频搬运”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会出现几百条相关结果,其中不少博主打着“自媒体运营教学”“搬运视频月入轻松过万”等噱头来吸引观众,在视频中传授“抽帧”“放大”“添加背景图”等规避平台审查的技巧。相关监测数据显示,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重灾区”。

近年来短视频自媒体创业领域蓬勃发展(图片来源:CFP)

  针对这种“乱象”,4月9日,超过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并表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这份声明透出什么信号?又将对短视频市场带来怎么样的影响?

  近几年,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人们在手机上就可以看到各种精彩的影视作品,内容短小精悍,深受观众喜爱,有解说类、盘点类、混剪类等等,视频制作者将影视作品中精彩的部分截取下来,制作成自己风格的短视频传播,粉丝量和播放量相当高。但是这些影视作品,充斥着侵权和剧透的行为,扭曲了原作者的意愿,侵犯了原影视公司的版权。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指出,这种侵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一是侵犯原作的精神权利,比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使用或者适当引用,要注明出处,要提及作者的姓名等,但是现在这种视频里没有提及,也不会提及。二是侵犯原作的经济权利,比如复制发行,包括信息网络传播,也包括改编演绎,这种做法属于侵权行为,对原作的市场价值、经济利益有影响。

  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共同促进版权产业有序发展,构建良性的网络视频版权生态。李明德表示,这份声明实际上是一次警示,向潜在的侵权者发出信号:“这种权利的主张声明,对于减少侵权,或者某种程度上遏制侵权还是有作用的。但是,在必要的时候,被侵权方还是应当到法院去提起诉讼,或者到行政机关去投诉。同时,法院的判决,也可以向其他的潜在侵权者表明一种态度,这是不对的,你们要停止。”

  一个国家的发展繁荣离不开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而文化的发展繁荣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声明还指出,影视行业系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影视行业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净化、优化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环境,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是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强国战略的重要一环。

  声明还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应积极对侵权内容予以举报、删除、屏蔽,共同预防、抵制侵权行为,共同维护影视行业的合法权益。对此,李明德认为,构建良性的网络视频版权生态,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既要有市场主体对自己权利的重视,也要有市场主体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从著作权维权来说,除了权利人要主张权利,其他竞争者也要既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无偿利用他人的智力活动成果,获得自己的市场利益,这肯定属于不劳而获,或者他们可能在过程中添加了自己的东西,那就属于少劳多获,这都是不公平的。”(文/记者李思默)

(责任编辑:陈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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