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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21年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新变化

日期:2021-04-20  来源:中国质量报

  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是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和营养充分的重要手段,是指导和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科学生产的技术要求,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相关婴幼儿食品标准的与时更新是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基准和磐石,更是国家发展的长久之计。

  3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1年第三号公告,修订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3项营养与特膳食品标准。此次修订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进一步完善,也是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婴幼儿食品标准修订趋势保持一致。

  新标准明确适用范围,保证科学性

  此次标准修订最大的变化之一在于标准适用范围,明确了不同年龄阶段婴幼儿配方食品对应标准,充分保证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科学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规定了适用于0~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旧标准只写了适用范围为婴儿配方食品。原有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只写了适用范围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新标准将GB10767-2010分为两个标准,即GB10766-2021和GB10767-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适用于6~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适用于6~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定义明确化

  本次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明确提出了3个阶段的术语和定义,使消费者和生产企业在购买和生产过程中能够清楚地知道每个阶段的需要。婴儿配方食品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指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必需的营养指标一个都不能少

  本次婴幼儿标准修订,对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维生素指标、矿物质指标和可选择性成分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都进行了修订。变化比较显著的为:一是胆碱从可选择成分指标变成了必需成分指标,且指标限量值相对于旧标准明显提高,胆碱是促进婴幼儿大脑发育和提高记忆力的重要成分;二是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锰和硒从可选择成分指标变成了必需成分指标,且对限量值也进行了调整;三是在婴儿配方食品中针对铁、锌和磷分别在豆基和乳基中的含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了不同基质婴儿配方食品摄入量的充分性;四是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中增加了乳清蛋白和乳糖比例要求,对乳基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应≥90%),不能使用果糖和蔗糖;乳清蛋白含量应≥40%(可以按原料添加量计算)。

  检测方法更新,与国家最新发布基础标准保持一致

  本次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的重点变化还在于对各指标的检测方法更新,优先采用国家强制检测方法,如脂肪检测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413.3-2010)已作废,更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6-2016);脂肪酸、维生素、矿物质等均更新为国家基础标准。

  标签标识新增要求,促进企业生产规范,消费者购买放心。

  旧标准标签中要求“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标示”修改为“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和(或)有关规定”,使标准更加全面合理化;另外对必需成分必须在标签中标识作出了要求,并且标识形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必需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文/李少军)

(责任编辑:陈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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