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免费配送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今年4月初,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拱门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落槌。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金拱门公司餐饮外卖免费配送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的行为并不违反免费配送当时适用的国家规定,其配送的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通用技术要求,不构成污染物。且“限塑令”仅适用于超市、商场等场所,并不适用餐饮企业外卖平台。
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否正确?近日,中国绿发会就此组织召开了研讨会 。
参会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应遏制当前部分外卖电子平台滥发多发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现象。该起诉讼在以下三个方面,仍存在一定争议。一是外卖电子平台滥发、多发的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是不是污染物?二是外卖电子平台是否属于“商品零售场所”?受不受“限塑令”规制?三是《民法典》实施前的环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追究问题,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通过诉讼,取得了预期效果;但也有参会人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一方观点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荣良:
外卖电子平台不属于“商品零售场所”
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指出,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属于并列关系。即外卖电子平台应当不属于“商品零售场所”。
《民法典》实施前侵权行为责任追究是适用过错还是无过错?从法理上应该是清晰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谭柏平:
案件正在产生正能量的示范效应
值得肯定的是,提起该公益诉讼是非常有意义的。从现实效果来讲,我认为已经部分达到了诉讼目的。例如被告金拱门公司已经对订餐界面进行了优化,增加了“是否需要一次性餐具”的选项,也说明了被告已经知道自己过去的作法是不对的。
同时法院也认定了原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受理并审理了这个案子,也是很不容易的。
另外,这个案件我觉得还具有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具有示范效应,目前该案件正在产生正能量的效应。我们要借助该案不断扩大影响,让公众认识到“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对环境的危害,通过案件研讨进行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我相信这也是这个公益诉讼要达到的一个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纪格非:
案件的社会影响已部分达到诉讼目的
一审判决的结果,我觉得没有太出乎我的预料,这也反映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通常审理思路。
对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依职权去委托鉴定,或者是没有依职权调查取证,而简单地以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过错为由没有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觉得,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要重申请求,这是有必要、有意义的。
但不管二审判决的结果会怎么样,我觉得这个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至少是已经部分达到了原告方提起这个诉讼的目的。
另一方观点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能作为免责的一个事由
判决文本指出:餐具、餐盒等都是达到国家质量的标准,因此它不是污染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从功能上来讲,一份外卖餐具是一次性使用的,使用了之后要丢弃的,不可能把这个餐具放在家里面作为耐用品使用,所以它对环境要造成额外的、新的负担,不能说符合这个质量标准,就不是一个污染物。
在“2014年泰州1.6亿公益诉讼案”中,涉案的企业抗辩说产生的废盐酸是副产物,是符合国家标准和产业标准的,但最终判决认为废盐酸就是污染物。因此一次性餐具即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不能排除它对环境造成影响或损害。
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对原国家环保总局有一个回函,就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是以是否达标排放为依据,达标也得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如对环境造成损害,也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我们期待在这个案件的二审程序当中,二审法院能够依法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能够真正彰显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价值导向,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
一次性产品使用加速了废弃物转化的速度
消费过程中需要很多配套用具,如包装物、餐具等,其在使用过程中不是污染物,但使用后丢弃到环境中就成为污染物。
一次性的产品越多,丢弃到环境中的废弃物就越多,无论是否可以回收利用,都会增加社会成本和环境负担。《环境保护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明显是包括减少向环境丢弃污染物和垃圾。
外卖电子平台是否属于“商品零售场所”?是不是受我国“限塑令”规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外卖平台在我国可以将其粗略认定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根据2016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服务提供方,也可以认定成是纯粹的交易场所,因此“限塑令”对其应该是适用的。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赵绘宇:
法院判决应体现最新的相关立法精神
应该指出的是,该起诉讼案件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8年,如果金拱门公司现在的行为持续的话,司法处理就容易多了,因为现在的限塑要求严格了很多,而且对外卖相关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禁限规定是更严格更加明晰。
2020年9月,上海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2020年10月1日实施),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到2020年年底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通过生态环境、工信、发改、农村农业、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十个部门的严格联合监管和管理实现新业态的替代、废弃物的回收和清运等。
但需指出的是,该案一审判决的时间今年4月份。我认为,法院判决至少要体现出最新的与限塑相关的立法精神。
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张建伟:
一次性餐具与塑料袋具备环境损害可能性
众所周知,废弃一次性塑料餐具与塑料袋丢弃至海洋中会导致鱼类死亡,危害性不容忽视。但是本案的难点是,如何证明本案中的销售配送的塑料餐具与塑料袋,已经造成了环境损害且具备可归责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此处的一次性餐具与塑料袋在使用过后很难具备再利用价值,会被消费者所丢弃。
这些餐具虽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9685-2016以及《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18006-2009.但这些技术标准的立法保护侧重点是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并不排除符合上述标准的塑料餐具与塑料袋“危害生态安全”的可能性。
应该指出的是,塑料餐具损害环境与损害人体健康的原理与方式并不一样。海洋中的“白色垃圾”很可能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但是一旦进入环境,很难被分解,会长期危害环境。
因此,此处的一次性餐具与塑料袋是具备环境损害可能性的固体废弃物。(李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