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17日消息(记者果君)为了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同时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截图
明确四种集中采购违规行为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药企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等四种违规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境外就医、健康体检等6项医疗费用拟不纳入医保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了6项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同时,遇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经法定程序,可作临时调整。
个人骗保拟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同时规定,个人实施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