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8月6日电(记者杨文)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松岩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于松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松岩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人事处副处长、装备财务处处长,德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德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16个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3月至2020年8月,于松岩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08万余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松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松岩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松岩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