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吴攸 谭慧琳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宝石一路3号的五号楼4层,是浙江省行政复议局的办公地点。会议室的三面墙上,都挂满了锦旗,因为场地所限,不少锦旗只能卷起来存放。
一面来自辽宁省大车司机陈某的锦旗吸引了记者的注意,上书“解百姓之忧,为人民服务”。锦旗背后,是抗疫初期连夜运送防疫物资“疲劳驾驶”的大车司机,与高速交警支队依法查处之间的故事。浙江省行政复议局通过情理法结合的耐心调解,将当事人原本不忿的心熨得妥妥帖帖。
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行政复议局局长曹水萍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在法治浙江、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和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要求。2019年6月,浙江省以设立“行政复议局”为抓手,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复议局全覆盖并挂牌运行。浙江省行政复议工作以一个口子集中职责,一支专业队伍提升质效,一套标准力促规范,扎实推进诉源治理,着力强化政府自我纠错功能。2020年,浙江省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2338件,82%的案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案结事了”,其中通过调解自愿撤回申请的占案件总数的40.7%。
开辟复议全新格局
说起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浙江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竖起了大拇指。原来,该建工集团在浙江的一个项目投标中败北,原因是提供的《投标函》在审查过程中被认定为“有重大偏差”。该建工集团对此不服,向浙江省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的矛盾纠纷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金额巨大,浙江特有的“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案模式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某建工集团对招投标投诉处理不服的复议案件中,浙江省行政复议局还邀请了3位省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全程参加听证会并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为更好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追求案件公正性的同时,各级行政复议局还把“案结事了率”作为衡量行政复议实效的重要标准,坚持调解优先,开展全流程调解,要求做到能调解尽力调解,确实不能调解或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中释法说理,努力使当事人自觉接受复议决定。在此背景下,“繁简分流”的行政复议新型办案模式应运而生,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着力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
据浙江省统计,2020年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结率达97.6%,82%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办结后未再起诉,诉至法院的复议决定被确认合法有效的达96.5%,近60%的市县实现复议后“零败诉”。
提升复议调解实效
作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前沿阵地,浙江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现代通信手段,积极构建起行政复议“云服务”体系。不出门、不线下、不聚集,照样可以化解行政争议,以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疫情防控期间,蒋先生从江苏老家回到杭州以后,社区向他提供了一份《返杭人员居家医学观察告知书》。蒋先生看了却不乐意:“疫情防控我支持,但这时间怎么能这么算?”因为和社区就居家隔离的时间未达成一致,蒋先生向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局提交了浙江省第一起涉疫情防控的行政复议申请。
收到申请后,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联合调解员灵活变通,通过电话调解、上门沟通,耐心向蒋先生释明了杭州市及余杭区相关防疫政策,及对他实施居家隔离的主要依据及原因。经过多番调解,蒋先生理解了社区防疫的良苦用心,主动撤回了这件行政复议申请。
曹水萍说:“我们在行政复议办案中创新行政复议调解方式方法,积极探索便民利民措施,借助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开展复议调解工作。”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全力助推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从成立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到省、市、县三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全覆盖。各地推动解纷端口前移,全面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入驻县级矛调中心,建立健全授权决策机制、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机制等六大机制让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质性运行。
推动复议源头治理
市民小金骑行共享电动车出了车祸。在事故认定中,小金所骑的共享电动车被交警认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机动车),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小金因“准驾车型不符”,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
“我完全不知道共享电动车是机动车!”小金很委屈,他认为无牌共享电动车在市场泛滥,监管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为此他向杭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承办人杭州市行政复议局江传堤认为,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社会环境时刻充斥着陷阱与风险,为了规避风险,人们常常活得谨小慎微。考虑到“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小金“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并没有主观过错,杭州市政府部分撤销了对小金的行政处罚。
自行政复议改革以来,浙江省严格依法办案,加大个案监督纠错力度,在2020年,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直接纠错率为13.8%。
在纠错的基础上,浙江省行政复议局全年对68件案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为增强行政复议监督实效,2020年还组织落实情况“回头看”,今年开展了行政复议“以案治本”专项行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预防行政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