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法院民事判决不满,江苏南通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网上发帖,肆意编造谣言污蔑法官,并转发至39个微信群,又鼓动他人恶评、转发,意图抹黑法院和法官,在网上引起100多万人次点击围观。
8月2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卫国寻衅滋事犯罪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是一起被告人利用当前网络不良生态和部分网民猎奇、盲目跟风的心理,通过编造谣言引发网民关注,意图影响司法判决的典型案例。
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百万人次点击围观
2020年7月28日,网名为“南通正义之声”的账号在南通当地知名的濠滨论坛上,发布题为《举报通州法官俞某某为抽逃资金1650万后4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农民工等损失巨大》的实名举报网帖。
实名举报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卫国在举报中称,“俞某某对举报人庭审过程中提供的宝泽公司起诉后动用黑社会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恐吓威胁干扰司法诉讼,应当移送公安处理案件视而不见”“俞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进行严重违反程序的审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等。
为扩大影响,举报人还要求朋友、其所在企业员工参与顶帖、评论,其本人也先后两次更换网名跟帖称,“头上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会有报应的,南通所有的黑法官们”“通州区法院出了名的黑,执行局局长不服院长管理”。
其间,该网帖链接被转发至39个微信群,群内网友又再行转发121次。截至2020年8月7日,网帖点击量达107.2万次,跟帖评论256条。
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9月8日,张卫国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辩解否认网帖中有捏造的内容。由于造成极大不良影响,该案经上级机关指定,由南通市海门区司法机关管辖办理。
而张卫国之所以对法院、法官心生怨恨,源于他所在公司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
2018年3月,源景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东莞宝昱塑胶制品公司在南通当地成立的投资公司宝泽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此后不到一个月就产生纠纷,宝泽公司起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源景公司停止施工、退出工地、承担违约金,源景公司则提出反诉。2019年3月,法院岗位调整,该案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变更,时任民一庭庭长俞某某担任审判长。
2019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施工合同,判决源景公司撤离工程施工现场、交付已完工程施工资料,驳回其他相关诉讼请求。源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2020年7月,南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构事实博取眼球
一些网民盲目跟风
“没有仔细阅读过一二审判决书……法院没有采信就是枉法裁判……虚构事实的目的是为了博取眼球,让案子得到关注,对案子重新审理。”张卫国在供述中说。
实际上,张卫国举报中反映的“法官未移送涉黑线索”问题,早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通州区法院已于2019年5月24日将线索移送扫黑办;经调查,举报线索不构成涉黑恶犯罪,并依法告知张卫国等举报人并进行了回访。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一些看起来只是个体之间的感情纠葛、利益纠葛,通过网络飞速传播,迅速发酵成为夺人眼球的舆情事件。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枉法裁判”“涉黑”“农民工工资”等网络热词,通过被告人张卫国的虚构拼接,瞬间引起大量的网民关注,不少网民盲目跟帖恶评,攻击法院、法官和司法制度。
有网民对张卫国的网帖跟帖道:“有俞某某这种法官老百姓一定是受害的”“法官好黑!数额巨大的案件使天平倾斜!背后就是巨贪”等。还有一些网友借机攻击司法队伍。
张卫国在看到网民恶评后,又继续跟帖攻击称:“通州法院不是一般的黑,俞某某也是我的审判长,超级黑的法官,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这个女法官靠什么上位庭长的?能不能出来走两步?”
可这些盲目跟风的网民哪里知道,张卫国自身才是劣迹斑斑。
海门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如此描述张卫国:曾犯诈骗罪,于199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出狱后,张卫国2006年至2017年期间因阻碍执行职务、赌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先后4次被南通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被告人张卫国又多次拒绝悔罪认罪、无认罪悔罪表现,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南通中院在二审中认为,被告人张卫国在利益诉求未得到民事判决支持,有法定救济渠道可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捏造相关事实、编造虚假信息、随意发泄情绪,发布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网帖抹黑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并指使、鼓动多人扩大散布面、起哄闹事。被告人张卫国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的行为,明显超越了依法维权的边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应当依法理性维权
案件宣判后,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案件的依法处理再次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应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诉求,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
“公民表达诉求本无可厚非,也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对自身利益诉求未得到支持的司法判决有不同认识和看法,是很正常的现象。”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彭新林说,遗憾的是,一些人以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在网上发泄情绪,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影响了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也为自己的非理性“维权”付出了代价。
彭新林认为,一方面,超越法治的维权方式不可取,要坚决防止形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导向。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持公正廉洁文明规范司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司法办案中注意教育疏导、析法明理,加强和改进群众表达诉求的引导,让群众认识到法治才是实现诉求的最佳路径和最优选择。
“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对其认为不合理的现象提出批判,这属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无可厚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但就本案而言,当事人捏造事实、误导舆论,不属于行使检举揭发权利,而是对司法体制、司法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侵害行为。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少华同样认为,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法官存在违法问题,通过网络进行举报是其正当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网上进行恶意炒作,更不意味着可以歪曲甚至虚构事实,对法官和法院进行攻击、诋毁。
“如果举报人存在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法官,或者篡改、编造虚假情况,在网络上进行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按照2013年9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周少华说,该司法解释发布以来,众多在网络上实施诽谤的行为被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
恶意举报法官的行为是对法官个人的“诽谤”还是“寻衅滋事”呢?周少华认为,如果举报人所虚构的事实是涉及公民个人的,当然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涉嫌触犯诽谤罪。但由于法官身份的特殊性,很难将“对案件审理情况的事实虚构”与“针对法官个人的事实虚构”截然割裂开来,法官的职务行为所承载的乃是司法这一公共事务的价值。因此,即便举报人仅仅针对法官个人的行为事实进行虚构,损害的也不单纯是法官个人的声誉,更是法院的声誉,应该统一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记者 丁国锋)